浙江因特康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法认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明,2023年2月20日至案发期间,当事人浙江因特康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存在冒名顶替多名认证审核人员实施审核并出具虚假认证证书的违法认证行为,出具虚假认证证书共计109份,证书授权签字人为王志毅。获证企业存在未付款项、明细不清、款项支付第三方等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明确查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单位出具虚假的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的规定。

本局多次联系你单位,你单位均不配合。鉴于你单位出具虚假认证证书达109份,且存在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从重处罚情节,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九万元(大写玖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元阵、郭梦舟 联系电话:0571-89837172、89838836  联系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