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领域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创新监管方式,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梳理划分文化和旅游领域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结合告知承诺、教育改正等执法理念,引导经营主体强化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高质量推进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

  ——探索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倡导诚实守信。对不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适用条件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一)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违法;

(二)实际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当场或在当事人承诺的合理期限内整改;

(四)属于《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3)所列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程序。原则上对纳入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按本意见执行,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当事人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自愿签署承诺书后,执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依法查处。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案件结案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立案、调查和决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提供方。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听取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本意见的实施效果等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耐心细致教育引导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本实施意见于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

  联 系 人:省文化和旅游厅执法指导监督处   黄恢月

  联系电话:0571-85212780;

  联 系 人: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规范指导处  陈俊

  联系电话:0571-81051235。


附件:1.文化和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2.执法流程图

3.《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1

文化和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NO:

当事人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202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法行为。根据《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 / □于202X年X月X日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己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的承诺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XXX、XXX己向本人(单位)进行了违法行为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有关违法行为、告知及宣传教育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相关文化和旅游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改正

情况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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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类型

权力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违则)

法律依据(罚则)

适用条件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022200900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2

娱乐场所

330222020000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3

娱乐场所

330222053000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4

娱乐场所

330222042000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5

娱乐场所

330222048000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6

艺术品经营单位

330222028000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330222010000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8

互联网文化单位

330222052000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域名登记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9

互联网文化单位

330222037000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10

互联网文化单位

330222025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11

导游

330222160000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12

导游

330222117000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13

旅行社

330222067000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14

旅行社

330222066000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