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要求
滨江区户籍或杭州市主城区户籍(不含余杭、临平、萧山、富阳、临安)居住在滨江区。
二、认定标准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16元;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 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2平方米;
5.下列视同单人户救助。
(1)只核定本人经济状况: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16 元/人/月)的重度成年残疾人、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2432元/人/月) 的重度残疾人。
(2)需核定家庭经济状况: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智力、精神残疾除外), 本人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16元,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三、补助标准
残疾人单列户按低保标准1216元全额享受;其他家庭按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216元补差享受,人均补助不超过30%的按30%享受。
来源/滨江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