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竹英:
你以增加使用空间为目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铝合金玻璃等材料搭建阳光房,东西长9.5米、南北长3.7米、高2.2米;共计面积为35.15平方米。因无法联系你,本机关于2023年2月14日在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违建公告。你违法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35.15平方米铝合金玻璃结构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因《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滨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3-83332号)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浦沿中队(地址:浦沿街道西湘路39号)领取《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滨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3-8333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书面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 系 人: 华文源
联系电话: 13567190878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 2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