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259

 

申请人赵某丙

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孙灿平,局长。

 

申请人赵某丙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告知不服,于20226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案前调解申请。因案前调解不成,本机关于7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20501的《杭州市滨江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其视同缴费年限作出认定。

申请人称:其于1958年跟随父母到长河镇傅家峙村务农,1987年就地农转非,辛苦务农三十余年未享受到养老保险、拆迁政策。其虽无知青证,但本质上属于知青范畴,故要求计算1973年至1987年在长河镇傅家峙村务农时间为视同退休养老金缴费年限。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主张1973年至1987年在长河镇傅家峙村务农时间要求计算为工龄,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被申请人已于20078月办结申请人的退休审批手续,2022526日作出《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重新认定》维持退休审批决定,并于527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主管街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重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58年随父母从原西兴镇成户下放到长河公社傅家峙大队,1961年由原西兴镇城镇户口转为傅家峙农村户口1987迁入长河镇居民村转为城镇户口。1987年至1990年期间申请人在家务农,1990年起在杭州兴艺丝光线厂(以下简称光线厂)工作直到1998年该厂倒闭,在光线厂工作的时间已被计入工龄。1998年之后无工作单位,继续在家务农20078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于当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当前待遇水平为3120.60/月。2022512日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重新认定手续,被申请人以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为由,于2022526日作出不予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并于527日书面送达申请人。

据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其文化程度为小学,其自述具体接受教育年限为2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杭州市滨江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单》、赵某丙身份证明,户粮下放时间、查阅土改档案等证明若干、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截图、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调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首先,杭州市知青办[1979]7号《关于补办知青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根据省知青办[1979]3号文件精神,对于家庭是城镇户籍,经组织作为城镇知识青年动员单身下乡,下乡时年满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包括社会青年),尚未承认为下乡知识青年的,由县知青办调查核实,报县知青领导小组审批确认;但对当时动员城镇居民下乡、压缩吃商品粮人口、精简职工、疏散城镇人员以及在政治运动中受到处理等成户下放农村带下去的子女,他们不属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凡符合条件需要补办知青手续的,应由知识青年向插队落户的所在地提出申请,经社、队审查后上报县知青办”。据此,并非所有下乡到农村的城镇居民均属于知识青年,知识青年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属于随父母成户下放农村子女,且申请人文化程度为小学,尚未达到知识青年所需初中文化水平的最低学历要求,不属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范围。申请人个人档案及补充材料中亦无证据证明其属于知识青年范围。其次,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3]143号)第二条“对固定职工因非本人原因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原下乡知青、复员退伍军人、精减退职职工和被企业辞退的固定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招用或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工作时间,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视作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之规定,因申请人不属于知识青年范围,故不符合适用视同缴费年限的主体条件。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州市滨江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单》,认为申请人要求将1973年至1987年在长河镇傅家峙村务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无依据,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20220501的《杭州市滨江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事项告知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