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类对象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二类对象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

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适用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杭州市户籍人口;

四类对象

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五类对象

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二、认定标准

一、二、四、五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74700元/年*60%=44820元);

2.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2平方米;

5.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三、救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标准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 12 倍。

(2)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

(3)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 4倍。

(4)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金。

支出型救助标准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正常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余自负、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一类救助对象,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 60%予以救助。

来源/滨江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