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环节,提升政府采购绩效,依据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程序规范,结合我区政府采购监管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制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
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3号)
4.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采监〔2019〕10号)
三、主要政策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规范
采购人应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按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落实合同公告。进一步强调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相关法律责任。从正面和负面两个角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内容。
采购人应严格遵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和补充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二)进一步明确履约验收规范
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履约验收条款,规范履约验收具体程序,厘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职责范围。进一步明晰履约验收程序,包括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验收结果公告等环节,突出验收标准的细化量化和逐项验收,并对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分类补充提出验收要求。
量化验收标准: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特殊情形的验收: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的应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三)进一步明确资金支付规范
扶持企业发展:采购人应按本通知规定落实预付款制度,增加预付款比例。明确可降低预付款比例等特殊情形的适用条件,鼓励预付款保函等担保措施在预付款中的应用。
保护双方权益:进一步强调合同履约验收是资金支付的前提条件,验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严格遵守资金支付各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约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借故迟延付款。
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解读人:副局长 曾阳
办公电话:0571-895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