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代码(通用) | 权力目录名称(通用) | 监管层级(通用) | 设定依据(通用) |
1 | 330698015000 | 对电影院广告放映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第二款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
2 | 330698014000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获取手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3 | 330698013000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4 | 330698012000 | 对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七条 第一款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款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四款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
5 | 330698011000 | 对电影档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规范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做好电影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移交、捐赠、寄存电影档案。 |
6 | 330698010000 | 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申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
7 | 330698009000 | 对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条 第二款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8 | 330698008000 | 对制作电影音像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条 第二款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9 | 330698007000 | 对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
10 | 330698006000 | 对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
11 | 330698003004 | 对电影放映活动中电影公映许可证批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12 | 330698003003 | 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13 | 330698003002 | 对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14 | 330698003001 | 对电影院设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15 | 330698002000 | 对电影摄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第二款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第一款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第二款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第三款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
16 | 330698001003 | 对电影发行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
17 | 330698001002 | 对电影发行活动中电影公映许可证批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
18 | 330698001001 | 对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
19 | 330668016000 | 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 (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20 | 330668015000 | 对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
21 | 330668014002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22 | 330668014001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23 | 330668013003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24 | 330668013002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25 | 330668013001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26 | 330668012000 | 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施设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防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卫器械。 |
27 | 330668011000 | 对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第二十七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第二款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考古发掘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备注:此事项已向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 |
28 | 330668010000 | 对将发掘文物或自然标本运送出境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0000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
29 | 330668009006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30 | 330668009005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31 | 330668009004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32 | 330668009003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33 | 330668009002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34 | 330668009001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35 | 330668008000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6 | 330668007000 | 对博物馆陈列展览举办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37 | 330668006000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行政调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8 | 330668005000 |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备注:此事项已向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 |
39 | 330668004000 | 对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7.2.2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4.2.3.1一级风险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单位a)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b)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c)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备注:此事项已向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 |
40 | 330668002005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41 | 330668002004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42 | 330668002003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43 | 330668002002 | 对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44 | 330668002001 | 对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45 | 330668001000 | 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6 | 330640002000 | 对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1-01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08-15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
47 | 330640001004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服务对象相关资料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7-01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06-01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48 | 330640001003 |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合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06-01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7-01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49 | 330640001002 |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06-01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7-01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50 | 330640001001 | 对著作权合法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7-01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06-01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51 | 330639065000 | 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是否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10-17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
52 | 330639064000 | 对出国举办国际书展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第241项:“出国参加国际书展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国务院决定取消。 |
53 | 330639063000 | 对期刊出版增刊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当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当说明拟出增刊的出版理由、出版时间、文章编目、期数、页码、印数、印刷单位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文件,配发增刊备案号。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备案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 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 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 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五)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六) 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七)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八)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九) 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十)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十一) 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
54 | 330639062000 | 对省内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55 | 330639060000 | 对报纸出版号外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第二款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 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
56 | 330639059000 | 对复制单位设立、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复制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第二款 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57 | 330639056000 | 对期刊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58 | 330639055000 | 对期刊采编情况、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
59 | 330639054000 | 对期刊出版形式规范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 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
60 | 330639053000 | 对期刊出版单位缴送样本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
61 | 330639052000 | 对期刊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02-01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
62 | 330639051000 | 对期刊出版单位转让出版权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
63 | 330639050000 | 对出版单位设立、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02-01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
64 | 330639048000 | 对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3-01 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65 | 330639045000 |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2011-03-25 第四条 第一款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第二款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款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
66 | 330639044000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04-01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67 | 330639043000 | 对印刷内部资料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04-01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二)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
68 | 330639042000 | 对编印内部资料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04-01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 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69 | 330639041000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04-01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
70 | 330639040000 | 对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2013-05-17 “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国务院决定取消。 |
71 | 330639039000 | 对报纸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72 | 330639038000 | 对地方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2011-03-25 第四条 第一款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第二款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款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
73 | 330639037000 |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 单位基本情况; (三) 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出具备案回执。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对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74 | 330639036000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 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 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 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
75 | 330639035000 | 对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 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 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 展销活动主办单位; (二) 展销活动时间、地点; (三) 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76 | 330639034000 | 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 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 (五) 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
77 | 330639033000 | 对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七十二条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2010-07-22 第一条 境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78 | 330639032000 | 对出版产品印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79 | 330639031003 | 对复制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
80 | 330639031002 | 对复制单位复制产品内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
81 | 330639031001 | 对复制单位遵守《复制管理办法》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
82 | 330639030000 | 对新闻单位、新闻记者的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附件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实施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9-10-15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第三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
83 | 330639029000 | 对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附件第331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84 | 330639028000 | 对出国参加国际书展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5-19 “出国参加国际书展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国务院决定取消。 |
85 | 330639027000 | 对新增报纸出版资源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
86 | 330639026010 | 对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87 | 330639026008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88 | 330639026007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审批手续核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89 | 330639026006 | 对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合法合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
90 | 330639026005 | 对发行出版物的著作权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91 | 330639026004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内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92 | 330639026003 | 对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
93 | 330639026002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94 | 330639026001 | 对出版物发行经营者发行资格核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95 | 330639025000 | 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96 | 330639024004 | 对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3-10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 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 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 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 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
97 | 330639024003 | 对登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3-10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 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 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 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 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
98 | 330639024002 | 对登载网络出版内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3-10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 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 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 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 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
99 | 330639024001 | 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出版网络游戏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3-10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 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 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 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 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
100 | 330639023000 |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 单位基本情况; (三) 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101 | 330639022002 | 对音像出版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
102 | 330639022001 |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核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
103 | 330639020000 | 对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复制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09-08-01 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
104 | 330639018002 | 对印刷企业兼营、兼并、转让许可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105 | 330639018001 | 对印刷企业设立、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106 | 330639017000 | 对复制单位办理变更、终止审批(备案)手续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复制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09-08-01 第八条 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107 | 330639015000 | 对报纸资源调整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108 | 330639014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04-01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
109 | 330639013006 | 对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纸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其他印刷品样本、样张留存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110 | 330639013005 | 对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111 | 330639013004 | 对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112 | 330639013003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113 | 330639013002 | 对印刷业经营者履行规章制度和变更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114 | 330639013001 | 对印制出版物内容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115 | 330639011000 | 对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
116 | 330639010000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
117 | 330639009000 | 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118 | 330639008000 | 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附件第315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
119 | 330639007000 | 对印刷宗教用品验证有关批准文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120 | 330639006000 |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 (二) 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三) 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 (四) 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五) 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七)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5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 企业章程; (三)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 (五) 最近3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六) 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七)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 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九)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 (十) 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 (十一) 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
121 | 330639005000 | 对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122 | 330639004000 |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 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23 | 330639002000 | 对网络出版物内容质量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3-10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
124 | 330639001000 | 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125 | 330633025000 | 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国务院 2021-04-07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26 | 330633024000 | 对体育经营活动配备救护、指导人员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7 | 330633023000 | 对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28 | 330633013000 | (杭州)对体育场馆及运动健身场所控烟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条第四款 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铁路、机场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制吸烟工作。第十条第一款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 |
129 | 330633012005 | 对游泳场所出售饮料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13-05-01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 2009-10-01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30 | 330633012004 | 对游泳场所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08-22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 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 (二) 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 |
131 | 330633012003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履行安全管理和配备指导救护人员义务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13-05-01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 2009-10-01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32 | 330633012002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 2009-10-01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13-05-01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3 | 3306330120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13-05-01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 2009-10-01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34 | 330633011008 | 对依法使用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省体育局 2018-02-01 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 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5 | 330633011007 | 对依法公布体育赛事基本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省体育局 2018-02-01 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 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6 | 330633011006 | 对未按规定确定体育赛事裁判员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省体育局 2018-02-01 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 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7 | 330633011005 | 对体育赛事保障工作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省体育局 2018-02-01 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 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8 | 330633011004 | 对体育赛事活动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20-05-01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 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39 | 330633011003 | 对体育赛事活动是否存在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140 | 330633011002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违规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省体育局 2018-02-01 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 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1 | 330633011001 | 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省体育局 2018-02-01 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 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2 | 330633010003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中使用用语或名称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3 | 330633010002 | 对是否存在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4 | 330633010001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获得批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145 | 330633009002 | 对公共体育设施出租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46 | 330633009001 | 对使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服务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47 | 330633008000 | 对体育类基金会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6-01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 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 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148 | 330633004000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6-02-06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149 | 330633003000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150 | 330633001000 |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6-12-20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151 | 330632044000 | 对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10-17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
152 | 330632043000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合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06-01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三) 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四)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五) 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六)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七)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八)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九) 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十) 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十一) 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十二)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三)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153 | 330632042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进口、转播境外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款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
154 | 330632041000 | 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从事中外合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和播出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10-21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
155 | 330632040000 | 对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10-21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
156 | 330632038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9-20 第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七条 第一款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款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二款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
157 | 330632036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09-06-22 第四条 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首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 (三)擅自出租、转让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的; (四)未经批准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158 | 330632035003 | 对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广电总局 2003-12-01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
159 | 330632035002 | 对制作、播出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广电总局 2003-12-01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160 | 330632035001 | 对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广电总局 2003-12-01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
161 | 330632034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9-20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162 | 330632033000 | 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9-20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
163 | 330632031000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10-02-06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二)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 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06-01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8-01-31 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
164 | 330632030003 | 对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 务 院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8-10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
165 | 330632030002 | 对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8-10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 务 院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166 | 330632030001 | 对擅自从事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8-10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 务 院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167 | 330632029000 | 对擅自使用频率、未按许可参数使用频率(小功率)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12-05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二) 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
168 | 330632028000 | 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套数调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9-20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169 | 330632027000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10-01-01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 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 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 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 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 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 烟草制品广告; (三) 处方药品广告; (四) 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 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 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十九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 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 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 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 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一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五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
170 | 330632025000 | 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台标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05-27 第六条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各级播出机构台标的检查监管和备案公示工作,要建立辖区内播出机构的台标档案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台标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
171 | 330632024000 | 对广播电视行业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2.《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各级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运行机构的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抽测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
172 | 330632023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第二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9-20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
173 | 330632021000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12-05 第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174 | 330632018000 | 对擅自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175 | 330632016000 | 对电视剧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8-20 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款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第二款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
176 | 330632014000 | 对(省级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安装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10-01-01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
177 | 330632011000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09-01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8-20 第四条 第一款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款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款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178 | 330632010000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视频点播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8-10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二十二条 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
179 | 330632009000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8-01-31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180 | 330632008000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06-01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 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 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五) 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181 | 330632007000 |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06-01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182 | 330632006000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06-01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十三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十四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
183 | 330632004000 | 对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4-02-03 第二条 第三款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
184 | 330632003000 |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8-10 第三条 第一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185 | 330632001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10-23 第三条 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第三款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
186 | 330622198000 | 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国务院 2021-04-07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87 | 330622197000 | (杭州)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0 第九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 |
188 | 330622196000 | (杭州)对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旅游经营者,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和称谓,或使用与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04-25 (一)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杭州市旅游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12-27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和称谓,不得使用与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189 | 330622195000 | 对从事包价旅游业务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旅游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09-25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服务网点。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前款所称包价旅游业务,是指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 |
190 | 330622194000 | (杭州)对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法定控烟职责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 |
191 | 330622193000 | 对营业性演出获批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92 | 330622187000 | (杭州)对导游、领队人员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同意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10-01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旅游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条 导游、领队人员不得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同意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193 | 330622186000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
194 | 330622185000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核验、登记义务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195 | 330622184000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处置、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二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 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 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 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 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
196 | 330622183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合同签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报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
197 | 330622182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开展旅行社业务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198 | 330622181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对不合理低价游管理、交易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
199 | 330622180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处置、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200 | 330622179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相关称谓和标识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201 | 330622178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七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
202 | 330622177000 | 对宾馆(酒店)提供一次性用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5-01 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
203 | 330622176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11-15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 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 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204 | 330622175000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5 | 330622174000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206 | 330622173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11-15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207 | 330622172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208 | 330622171000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7-01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
209 | 330622170000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禁止情形处置、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210 | 330622169000 |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
211 | 330622168000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212 | 330622167000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16-12-01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 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 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 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 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
213 | 3306221660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一条 导游身份标识中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自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
214 | 3306221650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 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
215 | 3306221640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
216 | 330622163000 |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
217 | 330622161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218 | 330622160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十九条 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 |
219 | 330622159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
220 | 330622158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后备案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二十三条 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
221 | 330622157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
222 | 330622156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聘任考官的执考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二十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开展美术专业艺术考级的考级机构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官应当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
223 | 330622155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11-15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224 | 330622154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225 | 330622152000 |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
226 | 330622151000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
227 | 330622150000 | 对从事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第194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
228 | 330622149000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3-03-11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229 | 330622145000 |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03-15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230 | 330622144000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四十一条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231 | 330622143000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3-01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232 | 330622141000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
233 | 330622140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11-15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234 | 330622139000 | 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35 | 330622138000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四条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236 | 330622137000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7-01 第二十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237 | 330622136000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16-12-01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38 | 330622135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备案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239 | 330622133000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240 | 330622131000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16-12-01 第十一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41 | 330622130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审制度建设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242 | 330622129000 |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7-01 第十四条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243 | 330622127000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4 | 330622126000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3-01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245 | 330622125000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四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246 | 33062212300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247 | 33062212000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48 | 330622119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信息变更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249 | 3306221180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 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 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 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 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250 | 330622117000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9-05-03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
251 | 330622115000 | 对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取得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52 | 330622114000 | 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253 | 330622113000 |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06-04-16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254 | 330622112000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03-15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 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 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 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 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255 | 330622111000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6 | 330622110000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7 | 330622108000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五十二条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258 | 330622107000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259 | 330622106000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
260 | 330622105000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 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 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 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 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 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 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61 | 3306221040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履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职责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10-01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二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
262 | 330622103000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263 | 330622102000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十九条 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264 | 330622100000 | 对旅行社旅游委托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四十条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
265 | 330622098000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266 | 330622097000 | 对营业性演出演出内容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 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67 | 330622096000 | 对拟从事导游服务的个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10-01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268 | 330622094000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9 | 330622093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产品信息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270 | 330622092000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271 | 330622091000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72 | 330622090000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 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 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 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273 | 330622089000 | 对企业经营边境游资格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274 | 330622088000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275 | 330622087000 |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6 | 330622085000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的行为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 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 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 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 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277 | 330622084000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78 | 330622083000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 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 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 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 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279 | 330622077000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280 | 33062207600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1 | 33062207500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282 | 3306220730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9-10-01 第二十八条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
283 | 330622072000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二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4 | 330622071000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3-01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285 | 330622070000 |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
286 | 330622068000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287 | 330622067000 | 对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288 | 330622066000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289 | 330622065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急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290 | 330622064000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291 | 330622063000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03-15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292 | 3306220610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293 | 330622060000 | 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294 | 330622058000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5 | 33062205700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0-09-25 第十五条 第一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96 | 330622056000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3-01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297 | 3306220550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8 | 330622054000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299 | 330622053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11-15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300 | 330622052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资质明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301 | 330622051000 |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302 | 330622049000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303 | 330622048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304 | 3306220470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五十一条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5 | 330622046000 |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306 | 330622045000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03-15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307 | 330622044000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308 | 330622043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11-15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309 | 330622041000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 境内旅游; (二) 出境旅游; (三) 边境旅游; (四) 入境旅游; (五) 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310 | 3306220400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311 | 330622039000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03-15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 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 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 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312 | 330622037000 | 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313 | 330622035000 | 对导游人员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 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10-01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
314 | 330622034000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场地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
315 | 330622032000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 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
316 | 330622031000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3-03-11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17 | 330622030000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二十四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8 | 330622028000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19 | 33062202700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备案表; (二) 章程; (三)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域名登记证明; (五)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320 | 330622026000 |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7-01 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321 | 33062202500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10-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八)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322 | 330622023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23 | 330622021000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324 | 33062201900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325 | 330622018000 | 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3-03-11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 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四) 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326 | 330622015000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3-03-11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27 | 330622012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328 | 330622010000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329 | 330622008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发布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
330 | 330622007000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6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 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
331 | 330622004000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09-01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332 | 330622003000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333 | 330622002000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三十五条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4 | 330622001000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四条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