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小善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TEXC2N):

本机关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办理劳动者离职证明一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给予罚款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滨人社监令字[2023]124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滨人社监罚字罚告字[2023]第0004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滨人社监令字[2023]124号)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滨人社监令字[2023]124号).pdf

附件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滨人社监罚字罚告字[2023]第000446号)附件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滨人社监罚字罚告字[2023]第000446号).doc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