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主体:侯贤亮
2019年07月10日09时01分,我局西兴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侯贤亮在滨江区月明路271号商铺,将厨房产生的厨余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场予以查处并拍照取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04月26日,侯贤亮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04月26日
不良信息主体:侯贤亮
2019年07月10日09时01分,我局西兴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侯贤亮在滨江区月明路271号商铺,将厨房产生的厨余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场予以查处并拍照取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04月26日,侯贤亮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故同意予以修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87153895。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