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冬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拟将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03月01日19时许,在杭州市滨江区兴才街和长河路十字路口,韩冬丽殴打蒋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以上事实有1、王某、张某某、王某某、韩冬丽、蒋某某、陶某某、孙某、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书证;5、物证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上诉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金胜军 孙俊 联系电话:13958179126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绿香街1号长河派出所
邮编:31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