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经研究,现将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根据资金用途相应列报2023年“2081001儿童福利”“2O8190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2001临时救助支出”“208200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208210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和“208210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预算科目,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二、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程监测,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010010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请各地结合已提前下达的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对照《浙江省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均为各地共性指标),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提前下达2O23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浙江省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15日

浙财社【2022】10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