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02 16:50 点击率: 字体:[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办理机构: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275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6682345(信访投诉)、86688470(政务公开)、87153895(行政审批、法规咨询)

传真:0571-86688952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局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类。主要公开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工作职能等信息。

2、政策法规类。主要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3、政府决策类。主要公开发展规划、重点工作等信息。

4、工作信息类。主要公开计划总结、政务动态、提案议案、统计数据等信息。

5、行政职权类。主要公开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等信息事项。

6、财政信息类。主要公开财政预决算情况报告等信息。

7、办事指南类。主要公开本部门所承担的各类相关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受理费用、办事流程、受理条件及申报材料、联系方式等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索引号、文号等;目录区显示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时间、公开机构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文件编号、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正文等内容。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组配分类有“组织机构、政策文件、意见征集、重大决策公开、重点工作栏目、工作总结计划、建议提案、财政信息、舆情回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权责清单、行政权力、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网最多跑一次、专题专栏”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http://www.hhtz.gov.cn/col/col1229244087/index.html)。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受理机构及申请方式

本机关受理网上申请、信函和当面申请。网上申请请访问(http://www.hhtz.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76)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其他方式申请的,请与受理机构联系,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上必要的身份证明,其中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寄送至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275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1-86682345(信访投诉)、86688470(政务公开)、87153895(行政审批、法规咨询)

邮政编码:310053

(二)申请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处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市综合执法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

区府办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索引号

73319843X/2023-16211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2 16:50:46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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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办理机构: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275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6682345(信访投诉)、86688470(政务公开)、87153895(行政审批、法规咨询)

传真:0571-86688952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局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类。主要公开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工作职能等信息。

2、政策法规类。主要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3、政府决策类。主要公开发展规划、重点工作等信息。

4、工作信息类。主要公开计划总结、政务动态、提案议案、统计数据等信息。

5、行政职权类。主要公开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等信息事项。

6、财政信息类。主要公开财政预决算情况报告等信息。

7、办事指南类。主要公开本部门所承担的各类相关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受理费用、办事流程、受理条件及申报材料、联系方式等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索引号、文号等;目录区显示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时间、公开机构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文件编号、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正文等内容。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组配分类有“组织机构、政策文件、意见征集、重大决策公开、重点工作栏目、工作总结计划、建议提案、财政信息、舆情回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权责清单、行政权力、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网最多跑一次、专题专栏”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http://www.hhtz.gov.cn/col/col1229244087/index.html)。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受理机构及申请方式

本机关受理网上申请、信函和当面申请。网上申请请访问(http://www.hhtz.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76)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其他方式申请的,请与受理机构联系,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上必要的身份证明,其中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寄送至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275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1-86682345(信访投诉)、86688470(政务公开)、87153895(行政审批、法规咨询)

邮政编码:310053

(二)申请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处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市综合执法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