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拟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5月29日9时许,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某装修工地上,刘某某、潘某某、袁红珍、占某某等人因使用脚手架问题引发纠纷,后引发肢体冲突。潘某某用脚踢了刘某某手臂一下,刘某某使用现场捡起的一根轮毂敲了潘某某小腿一下,后袁红珍用脚踢了在场劝架的徐某某右腿一下,占某某随后使用自己的安全帽对着袁红珍戴着安全帽的头部敲击了一下。经查,刘某某、潘某某、袁红珍、徐某某均无明显伤势。袁红珍的行为已构成了殴打他人,且属于情节特别轻微。
以上事实有:1、刘某某、袁红珍、潘某某、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但情节特别轻微, 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对上诉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陈爱民 朱春明 联系电话:13757187419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绿香街1号长河派出所
邮编:31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