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一家使用单位因使用的叉车未经定期检验合格进行行政处罚,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万元整。
相关情况
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公司车间内使用的一辆电动叉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该公司使用的一台电动叉车无法提供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查询“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同样未发现该叉车的登记及检验信息,因此涉嫌存在未经定期检验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这台电动叉车,于2016年6月从厂家购买后,就一直在厂区内使用,主要用于货架之间搬运货物使用。
然而由于管理人员不懂相关法律法规,误以为该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不需要定期检验,故一直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终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相关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