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以下为办法部分摘要 

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高效原则。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开展,由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具体承担。

(二)申请主体

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申请的应当是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服务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登记服务申请。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登记申请

(一)登记前的数据存证公证

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进行公证存证或者运用区块链等可信技术进行存证,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

提供数据公证存证和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

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过程数据的存证、公证,提升全过程动态管理水平。

(二)登记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应当通过登记平台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名称格式为“应用场景+数据”。

2.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数据所属行业。

3.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4.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涉及企业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证明,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

5.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记录条数。

6.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7.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保障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8.存证公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对公证存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公证书文号等。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从已存证或公证存证的数据中选取样本数据,作为登记审核的样例数据。样例数据应当符合登记申请表中对数据结构的描述。

申请人应当通过提供数据存证或公证服务的平台或者机构向登记平台提交相关存证或公证信息,相关平台或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与登记平台的对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