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亚娟:

你方以增加使用空间为目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北面露台利用铝合金和玻璃等材料搭建高2.6米,长3.95米,宽3.03米的阳光房,面积为11.97平方米。因无法联系你,本机关于2023年6月9日在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违建公告。你违法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11.97平方米铝合金和玻璃等材料结构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因《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1-81348号)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兴中队(地址:西兴街道固陵路119号)领取《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1-81348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 系 人: 王昊锦、龙丁铭

联系电话:86687444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