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超标惹是非,人民调解促和谐
徐女士在浦沿某小区租了一间房子,房租押一付三,租住期间眼睛总是不舒服,身体也有不适感,找了专业机构检测后,结果显示该房屋甲醛超过国家甲醛含量安全标准,徐女士向房东提出退租退押金的诉求,遭到房东的拒绝。于是来到滨江区司法局浦沿司法所申请调解。
房东李先生认为出租房所用的材料均为环保产品,不认可徐女士提供的甲醛超标鉴定结论。双方既已签订租房合同,如今徐女士突然要求退租,会给自己造成损失,认为是徐女士违约在先,拒不退还租房押金及剩余租金。
根据徐女士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空气质量不达标,足以证明李先生向徐女士提供的房屋目前确实不适合居住。双方在合同中虽无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约定,但根据生活常识,房屋的空气质量需符合人体安全居住标准,甲醛超标将对居住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显性损害或潜在隐患。李先生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徐女士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李先生称徐女士提供的检测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无法确定该报告的真实性,徐某借此解除合同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调解员认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目前的甲醛超标检测报告李先生虽抗辩为徐女士单方委托,但未有其他证据予以推翻。
支持徐女士提出的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的诉求,徐女士需自行承担在租住期间的水电费用。
调解员建议双方互谅互让,小矛盾不必要走到诉讼这一步,最终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否则承租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是租赁物对其构成人身安全之威胁,且不以出租人已明确告知为免责理由。由此,也体现了民法典对人身安全保障之功效。合同解除后,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已发生的租金,应综合考虑质量不合格的程度、所产生的人身损害以及出租人是否存在隐瞒的故意等多重因素而最终确定。而对于合理的生活支出,不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