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澹宁:

你以增加使用空间为目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2处建设,增加建筑面积14平方米,分别为:1.30层南侧露台存在东西长2米、南北1米、高2.6米,面积为2平方米的铝合金玻璃材质有顶建筑物;2.31层(跃层)南侧露台处存在东西长6米、南北最长3米、高2.6米,面积为12平方米的铝合金玻璃材质有顶“L”型建筑物。因无法联系你,本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在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违建公告。你违法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责令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拆除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合计面积为14平方米的2处建筑物。

因《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3-83451号)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浦沿中队(地址: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湘路39号)领取《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滨综执罚决字〔2022〕第03-8345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 系 人:王余先、周建庆

联系电话:0571-86612221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