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现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长江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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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396653226/2023-17829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时间 | 2023-08-3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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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96653226/2023-17829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15:40:04
转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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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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