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企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KL3B79F):
2024年1月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滨人社监令字〔2023〕0558号),要求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配合调查,你单位拒不执行。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下列处理: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员工胡某某2023年9月份工资1839元和李某某2023年9月至10月工资6239.06元。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滨人社监令字〔2023〕0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7年修正)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