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根据部门工作实际,现将我区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区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关于确认滨江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docx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局

杭州市滨江区司法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