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滨江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按照杭州市相关政策、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困难帮扶资金按照《关于印发区企业退休人员困难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办〔2007〕48号)进行实施。2023年12月,市委办、市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6〕18号)文件。基于上位文件已废止,原区办〔2007〕48号文件应修订或废止。

2024年1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杭州市市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24〕1号)文件,对涉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的政策进行整合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因原困难帮扶资金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的一项,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杭州高新区(滨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1号)。

(二)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杭州退休干部职工大学)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和专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杭退管服〔2024〕4号)。

三、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的是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该管理办法旨在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及使用标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由滨江区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滨江区企业退休人员的专项资金,并规定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

(二)明确专项资金保障对象。将按规定移交滨江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包括在杭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编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等。

(三)明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专项资金由服务关怀经费、健康体检经费、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节日慰问费四部分组成。其中,服务关怀经费主要用于退管公共服务、自管小组建设和住院、大病等慰问关怀,经费标准为120元/人/年;健康体检经费用于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经费标准为每次400元/人;自管小组文体活动经费用于自管小组文化、体育、游览活动,经费标准为130元/人/年;节日慰问费指的是可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享受节日慰问费,经费标准为2800元/人/年。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从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结算三个方面作出规定。资金安排上明确由区人力社保局按资金使用年度退休人员预计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保障;资金使用上要求节日慰问费、健康体检经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其他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结算上明确市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资金先预拨、后清算。

(五)强化资金绩效监督。注重资金绩效,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审计和社会监督检查。及时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四、适用对象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由滨江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用于保障滨江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

五、注意事项

实施时间:自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

实施单位: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实施。

六、关键词解释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七、新旧政策差异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后区别

1

文件名为《关于印发区企业退休人员困难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容上仅对困难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

文件名调整成《杭州高新区(滨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容上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

适用范围更广,修订前该政策只针对困难帮扶资金作出规定,修订后对涉及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所有经费作出规定。

2


  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扣除其他渠道救助救济外,申请人年基本医疗费自负部分超出其年收入的,一次性补助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申请人年收入(包括其他渠道救助救济金)扣除其年基本医疗费自负部分后,杭州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一次性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个人自付支出超出5000元的,凭个人医疗费用查询单,根据自付金额,给予大病慰问。其中,年支出不超过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年支出1万元至1.5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慰问;年支出1.5万元至2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500元慰问;年支出2万元至2.5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年支出2.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500元慰问。具体标准根据可用于大病慰问的经费额度和申请情况确定。

该条款针对基本医疗费用支出较多的人员进行补助,修订前分两档补助,修订后调整成5档补助。

3

因突发事故损失较大并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次性补助2000-3000元;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次性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对因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发生重大困难或发生其他确实需要给予关心帮助情况的重点、特困人员,各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退休人员困难情况,制定相应慰问帮扶措施,给予适当慰问补助。

该条款针对重点特困人员给予一定补助,修订前分两档补助,修订后不再规定补助档次,由街道根据实际给予慰问补助。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杭州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章春苓(区人力社保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520819(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