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萌宝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219号萌宝大厦楼顶建设的面积为624平方米的钢架砖混结构建筑物。
你(单位)可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