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1  家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结果予以公示: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化学需氧量(吨/年)

氨  氮

(吨/年

二氧化硫(吨/年)

氮氧化物       (吨/年)

备注

12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44.3

2.22

0.16

14.97

初始

公示期为2024年1113日至1128日,共计15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滨江分局申请复核。

           联系人:徐洁                 联系电话:0571-8952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