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勇: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向你作出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10月7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天寓某幢某单元某室门口北侧的面积为8平方米建筑的南侧、北侧、顶部和地面。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 系 人:王余先、周建庆
联系电话:0571-86612221
地 址: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湘路39号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