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如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8月8日向你单位作出杭滨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8月10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诚业路415号某座某楼某室室内合计面积为69.15平方米的两处加层。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 系 人:孙浙湘、王余先
联系电话:0571-86612221
地 址: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湘路39号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