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要求,在城区范围内推广普及节水器具,淘汰落后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用水效率,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生产、销售节水型用水产品,逐步淘汰非节水型用水产品

鼓励生产、销售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标准的用水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水产品,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张贴水效标识。鼓励销售者销售水效标识为2级(含)以上的坐便器、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淋浴器、小便器、蹲便器等高效节水产品,逐步淘汰水效标识为3级的非节水型用水产品。

二、鼓励选用高效节水型用水器具,禁止采购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鼓励消费者选用水效标识为2级(含)以上的坐便器、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淋浴器、小便器、蹲便器等用水器具。公共机构要优先采购列入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采购、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铸铁螺旋升降式截止阀、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和一次冲洗水量8升以上的便器水箱。

三、加快改造在用非节水型用水器具

鼓励老旧居民小区自主开展用水器具改造,逐步淘汰现有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城市建成区内公共建筑、公共区域(公园厕所等)、工业企业等非居民住宅建筑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由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按实际情况制定换装计划并实施。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