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其平台网店中销售的某款剃须刀,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广告词“ 外观设计专利 ”等字样,但是该产品却未标明专利号及种类。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案件性质及违反条款

商家的行为属于广告涉嫌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

提醒

商家在销售或者推广商品时,因其商品有相关专利,会突出宣传自己的商品是有专利的,期望提高销售;但在广告宣传时却未标明专利号和种类。此类广告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实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