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滨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滨江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杭州市滨江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原《杭州市滨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公卫办〔2022〕4号)《杭州市滨江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区公卫办〔2022〕6号)《杭州市滨江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区公卫办〔2022〕5号)同步废止。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28日

杭州市滨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指导和规范本区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杭州市滨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常备不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联防联控,社会参与。

二、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将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区政府和卫生健康局结合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滨江区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2)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且波及滨江区,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严重危及滨江区公共卫生安全。

(4)省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露等事件,并严重危及滨江区公共卫生安全。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滨江区公共卫生安全。

(6)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滨江区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且含滨江区。

(2)滨江区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且有扩散趋势。

(3)滨江区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省内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滨江区,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滨江区。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波及滨江区。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滨江区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省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按《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9例及以下。

(2)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

(3)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省内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我区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省、市政府或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霍乱在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省、市、区政府或省、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的健康危害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需成立事件防控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和单位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1.区应急指挥机构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处置时,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时,迅速启动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应急指挥部,并接受省、市领导小组统一的指挥决策,迅速果断作出部署。对于一般事件,启动Ⅳ响应时,由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2.区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省、市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省、市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联系和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卫生健康局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医疗救治、科研等组成的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对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等。

(四)工作机制

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1.应急指挥机制

(1)区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等级、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2.联防联控机制

在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3.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社会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控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4.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疾控机构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5.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疫情防控工作,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6.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应战。

(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配合杭州市进一步加大浙北卫生应急综合保障基地建设。

(3)提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呼吸、中毒、核与辐射等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

(4)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5)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重症和危重症患者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6)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7.“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四、监测、评估、预警、会商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区法定传染病和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公众举报等监测网络。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监测计划,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确认,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

(二)评估

卫生健康局负责滨江区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开展督导评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并为卫生健康局提供技术支持。

日常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估的内容,或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事件,以及举办大型活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时需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三)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本区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卫生健康局提出并报请区政府,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和设备,根据响应级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应急科普宣传,开展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四)多部门协同会商共享机制及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会商机制,定期分享相关监测数据和分析研判结果,实现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

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做好传染病监测,将传染病监测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对第三方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考核中;

发改局(农业)部门负责动物和疫源疫病监测;

教育局负责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监测;

科技局负责传染病监测科技支撑(和实验动物传染病监测);

民政局负责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传染病监测;

交通运输、药品监管、司法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传染病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作。

(五)报告

1.报告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卫生健康局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卫生健康局报告。

接到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局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区政府和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以及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较大以上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较大以上事件结束后1周内,配合市应急指挥部门,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1)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国务院、省、市政府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国务院、省、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2)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市政府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省、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3)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卫生健康局提出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政府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或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

(4)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要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或发生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6)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国家、省、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省、市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批准。根据事件性质,在区领导小组(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领导小组(区指挥部),区长任组长,启动办公室、工作组和若干专班运行机制,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在组建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工作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领导小组(区指挥部),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组建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管控组、医疗组、舆情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和综合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后勤保障、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健康副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局,特殊情况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

在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三)响应措施

1.区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区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

(3)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发生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引起事件的,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实施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以及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采取涉及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需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中断交通干道的,应经市政府批准。

(6)落实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区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组织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数据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做好群防群控。街道(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以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健康局

(1)要及时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发布社会公众健康指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

(2)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3)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发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4)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5)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3.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区政府或区领导小组(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四)响应调整和终止

1.响应调整和终止依据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建议,较大及以上需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应终止响应。

2.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

(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根据上级政府决定进行响应调整和终止。

(2)Ⅳ级应急响应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报区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奖励抚恤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恢复重建

区政府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区政府应加强对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应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二)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各部门应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融入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医疗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精密智控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2.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加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区域、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区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建成覆盖全域、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发挥中医药疫病防治优势,建立健全中医药应急管理体系、疫病防治体系和应急救援机制。

3.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化学中毒救治、反恐、核辐射救治、中医疫病防治、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卫生应急处置。

4.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专业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滨江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1)区政府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3)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四)通信和交通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配合做好检疫工作。

(五)法律保障

(1)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

(3)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六)督导考核

各部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八、附则

(一)预案的制定

(1)本预案由卫生健康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2)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附件

附件1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办公室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区府办、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区领导小组的公文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的会务组织;强化综合协调、工作统筹,督促、指导、评估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整理、报送防控工作信息,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兄弟区县的联络沟通;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舆情组

成员单位包括宣传部、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统一做好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及时收集、整理舆情监测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管控各类谣言;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管控组

成员单位包括教育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对重要场所和重点人员开展排查,分类采取管控措施;发挥部门技术优势,联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等应急处置工作;严格做好交通管控;对流动人员进行管控,确保不遗漏、不重复;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医疗组

成员单位包括科技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等。主要职责为督促落实诊疗原则;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治的标准、规范、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专家资源共享;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医疗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调配防控物资供应保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应急物资计划、生产、储备和调配;负责防控所需的项目立项、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协助做好涉及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生活物资保障组

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供销总社、滨江供电分公司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全面掌握防控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生活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供需、生产、储备等方面事宜,做好生活物资调拨调配;协调安排应急生活物资紧急进口事宜;统筹做好生活物资防控资金保障;落实各项生活物资保障措施;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工作,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查处违规经营活动;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综合组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区府办、政法委、发改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事件防控重大风险的报送、研判和处置;对全区面上防控重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对全区防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审核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文稿;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事件应对过程中,根据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

附件2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委办、区府办、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区团委、妇联、西兴街道、长河街道、浦沿街道。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负责区委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委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理、区委主要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区委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2.区府办:负责区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政府应急处置相关公文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区政府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3.宣传部:负责普及科普、防护知识和危机心理干预,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防控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

4.统战部: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及媒体采访、配合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浙外籍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助组织开展援外及其他涉外事务。广泛动员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涉侨社团等开展捐款捐物,重点加强紧缺应急医疗物资捐赠或提供相关采购渠道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归侨侨眷和来浙侨胞的信息收集、共享和联络等工作,对遇到困难的侨眷侨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利用各类涉侨工作渠道,加强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健康教育等。

5.政法委:按照普法责任制原则,指导相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支持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发改局:负责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煤电油气等能源可靠供应,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按照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要求,统筹推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立项审批。

7.经信局:承担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协同省、市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和省、市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做好相关储备品种的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8.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校园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监测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9.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产品科研攻关,统一协调科研攻关中的科技问题。

10.公安分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和人员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开展物品卫生检疫;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协助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11.民政局:指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督导;指导做好城乡社区空巢、独居、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护;接收社会捐赠,负责接收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浙商、热心人士等的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2.财政局:研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财政保障政策,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建设,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人员待遇保障,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医疗费用保障,重点人群检测、隔离等相关费用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供应保障,复工复产相关保障等方面政策,按规定安排落实财政资金,实施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等政策举措。

13.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企业减负措施,降低用人成本,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做好岗位对接匹配,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用工;及时做好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稳定建档立卡人员在我区就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参与事件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时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倾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引进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加强价格和供应监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根据区政府要求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及时做好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便捷医保经办服务。

14.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落实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15.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协调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应急生活物资保障,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

16.文广旅体局:部署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控措施,根据上级和相关部门要求,发布疫情防控提示和警示;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防止疫情在文化娱乐场所、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区域传播;负责做好重大体育赛事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体育场馆的防疫设施设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17.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18.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建立军地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部队系统相关情况;负责协调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部队相关卫生资源,支援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9.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指导;调度消防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执行卡口检查、场所消杀、物资运送等防疫任务;调拨应急帐篷、行军床、应急包等应急物资支援防疫工作;制定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加强监督、指导、服务。

20.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查处事件中涉及的假劣产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负责加强药品和医疗防疫用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检验检测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医疗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21.规划资源分局:负责事件处置相关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应急处置需要的相关测绘与地理信息。

22.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企业的监管;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23.各街道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制定完善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区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杭州市滨江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认真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监测、疫苗、药物和公共卫生干预等准备工作,有序高效地落实流感大流行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立足准备。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落实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有力,协调有序。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加强能力,立足自身。加强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主要依靠本区力量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预警,有效应对。加强流感大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技术方案(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卫健委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及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防治方案执行。

(五)应对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

根据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特点,将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流感大流行各阶段由国家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判定。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的分级、预警和相应的应急反应认定、宣布和终止,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国家卫健委就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卫生健康局依据省、市卫健部门指令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阶段。人类新亚型流感病毒并不一定最终导致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但由于其潜在的大流行威胁,必需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因此,应对大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1)无应急反应阶段: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2)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3)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4)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3.结束阶段

全国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国家卫健委组织专家,并结合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意见判定大流行结束。

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简明表

阶段划分

说  明

应急反应分级

准备阶段

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无应急反应

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

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

阶段

国内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或WHO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

结束阶段

大流行结束

终止应急反应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健康局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宣传部、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街道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流行准备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协调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1)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制定应对流感大流行年度准备工作计划;

(3)加强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4)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

(5)做好流感舆情分析、评估我区流感疫情风险;

(6)定期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做好省、市卫健部门指令性工作,建立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做好流感大流行药品储备,配合抗流感病毒药物研发和生产工作;配合开展流感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配合其他地区的技术合作和交流。

3.及时公布有关流感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三)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大流行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时俱进,及时更新预案,保持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通过简报等形式,交流准备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

(四)应急指挥组织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区政府应急指挥部门提供防控建议。

三、准备

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会处于应对流感大流行的不同阶段,因此,准备工作是个连续的过程,并贯穿于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始终,其间无明显界限。

(一)监测

省、市、区卫健部门统一领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流感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质量。

1.监测系统建设

辖区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监测工作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感监测工作,做好流感样病例(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症状之一的病例)的采样、标本的登记和送检工作。

2.监测工作内容

按照《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人间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及时送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并报告结果。按照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完成所需阳性样品的送检工作。

3.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4.信息交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收集分析国家和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监测信息,建立与省、市流感监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流感监测相关信息,适时反馈给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

(二)流感疫苗准备

1.疫苗储备

根据疫情形势,按照省、市卫健部门要求进行流感疫苗储备;宣教部门向公众普及流感疫苗接种知识,扩大疫苗接种覆盖率;必要时开展应急接种。

2.疫苗使用优先人群

大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流感新亚型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三)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1.流感药物的准备

药物储备和调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药物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有关部门负责储备。

根据省、市卫健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配合开展预防和治疗抗病毒药物、中药的科研工作。

2.药物使用策略

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优先使用人群包括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

3.药品使用

预防性用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治疗性用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药物使用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

(四)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根据省、市卫健部门要求,区政府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和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危重病人,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

(五)人员准备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六)技术准备

卫生健康局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等技术要求。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要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区卫健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

卫生健康局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七)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卫生健康局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反应和结束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Ⅳ级应急反应

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将被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株的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送检等工作。

(二)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医疗机构配合国家、省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3.监测和报告

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4.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区指挥部配合相关资料收集。

5.疫苗和药物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省、市卫健部门的疫情形势评估,及时调整疫苗和抗病毒药物储备的意见。

6.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2)健康教育与咨询

区政府配合省、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完善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

卫生健康局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疫苗、药物

接到省、市预防接种工作指令后,根据需要,可设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经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

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健康局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检疫

疫情发生在滨江区,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其他地区发生疫情,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其他地区发生疫情,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2)健康教育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3)疫情发生后,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卫生健康局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区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卫生健康局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疫苗、药物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简化采购程序,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疫苗的需求。

4.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等对外发布事宜,以国家、省、市公布信息为准。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区政府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非必要的旅行,劝助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卫生健康局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卫生健康局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五)流感大流行结束

1.评估

流感大流结束后,卫生健康局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杭州市卫健委。

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五、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流感大流行准备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领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调查真实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二)应急工作的督导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健康局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各部门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的全面督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疫苗管理和接种工作,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现场解决。督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杭州市滨江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健康滨江建设和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和以呼吸道症状为主要表现的突发急性传染病(以下统称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立足“四早”

政府及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对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统一领导,完善机制

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完善部门协作和相关工作机制,做到有序分工、闭环管理,高效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强化准备

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随时备战、随时能战。

4.群防群控,社会参与

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引导,提升公众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积极整合协调志愿者队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防控。

二、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本地防控能力、专家评估等,将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

(2)我区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杭州市基线水平2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10个百分点(基线水平根据监测结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动态调整)。

(4)我区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5)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本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6)区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二)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2)我区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聚集性疫情。

(3)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4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20个百分点。

(4)我区出现新型流感疫情。

(5)我区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且出现多点扩散、病例死亡、社区传播、院内感染等其中一种情况。

(6)我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输入性病例。

(7)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已超过我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8)我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和新型动物源性流感病毒引起的疫情。

(9)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三)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我区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2)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疫情。

(3)我区2个街道范围内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发生聚集性疫情。

(4)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8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40个百分点。

(5)我区出现新型流感疫情局部社区传播,并出现5例以上死亡病例。

(6)我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本地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7)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杭州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8)我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和新型动物源性流感病毒引起的疫情局部社区传播,并出现5例以上死亡病例。

(9)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四)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波及浙江省2个以上设区市,疫情涉及滨江区,呈扩散趋势。

(2)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本地聚集性疫情且有社区传播趋势。

(3)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出现社区传播,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持续出现。

(4)我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出现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我省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6)省政府或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应将事件纳入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管理框架,开展防控工作,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区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滨江区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2.区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省、市政府和相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省、市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相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省、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联系和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1.工作机构

卫生健康局作为区政府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常设机构,开展卫生应急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2.工作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章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政策宣传。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意见建议,参与

事后评估。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机制

政府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监测预警、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物资调度、部门联动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机制

立足常态,区政府构建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实现事件的统一指挥、高效协调。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高级别专家组,发挥技术优势在应急处置中的关键支撑作用。

2.联防联控机制

在落实属地责任基础上,建立各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各自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区域公共卫生应急合作,形成区域联动格局;统筹多方力量,健全基层网格化疫情防控体系。

3.监测预警机制

围绕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目标,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系统,完善各类监测哨点布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多点触发机制,健全监测预警网络。

4.精密智控机制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强化卫生健康、公安、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程研究。

5.平战结合机制

以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隐患为指引,建立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打造重大公共卫生平台,提升卫生应急保障、处置和恢复能力。

6.“三情”联判机制

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防风险、战疫情和保稳定各项工作。完善重大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7.医防融合机制

坚持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贯通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过程。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提升一线医务人员的基础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能力。

四、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一)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区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发热呼吸道症候群监测、实验室检测、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舆情监测以及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监测网络,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负责开展事件的日常监测。

事件发生后,可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适时启动应急监测,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二)报告

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为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报告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三)评估

根据多渠道监测网络数据、国内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等信息,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排查事件发生发展的风险隐患。

针对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发出的预警提示,卫生健康局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根据核实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按规范程序启动。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的处置和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动态专题评估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

(四)预警

在健全多渠道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卫生健康局应科学设定预警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预警阈值,建立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在事件处于未然状态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发生形式、波及范围、发展趋势、严重程度、病原特征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四个级别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我区范围内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达到四个级别预警阈值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情核实评估后向卫生健康局提出预警建议。卫生健康局根据建议,作出预警决定,根据防控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等全部或部分对象发布相应级别(颜色)的预警,并向区政府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预警发布后,卫生健康局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卫生健康局应在组织评估后及时解除预警。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上级政府启动事件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或者要求我区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则直接启动。符合Ⅳ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分级响应与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

(1)组织领导:由区防控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进行信息报告,针对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

(3)重点人群管理:对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采取就近隔离、就近观察、就近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其他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卫生健康局会同公安、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联合开展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调查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加强疫情相关监测工作。

(4)事件控制:精准划定风险区域范围至最小化单元,对疫点、疫区进行应急处置和终末消毒,加强日常预防性消毒。加强对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重点和特殊场所的防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对涉及疫情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学校等采取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可对发生疫情的社区采取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疫情涉及的市场等场所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疫情信息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由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疫情信息,必要时及时发布。

(6)健康教育:开展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保障措施:区政府实施统一的物资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各类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向杭州市政府申请支援。

(8)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以及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依法处理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由杭州市防控领导小组牵头,滨江区防控领导小组在市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辖区疫情防控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根据杭州市领导小组每周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和杭州市疫情风险区域向社会发布。

(3)重点人群管理:根据国内外、省内外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疫情重点国家(地区)名单,建立与疫情风险区域相对应的人员安全流动管理机制。

(4)事件控制:重点落实好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对公共场所实施必要的限流限客措施。避免非必需的人群聚集活动,尽可能减少参加活动的人数,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实施“大数据+网格化”管理,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分具体场合科学合理使用口罩等防护用品。必要时,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实施封锁措施。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可在疫区范围内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由上级宣传部门定期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6)健康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重点普及针对性疾病防治核心知识。

(7)保障措施:杭州市政府实施统一的物资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各类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工作需要。

(8)其他措施:组织协调多部门利用新技术和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报告、统计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共享,促进防控措施有序落实。

3.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由浙江省防控领导小组牵头,滨江区防控领导小组在上级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辖区疫情防控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参与浙江省防控领导小组建立的全省各设区市、各部门24小时畅通的每日调度和会商机制;根据省指挥部每日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和杭州市疫情风险区域向社会发布,有关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调整。

(3)重点人群管理:对病人、疑似病人,在杭州市防控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实施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不能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开设发热诊室、设立临时隔离病室,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转诊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4)事件控制:根据省领导小组每日的风险评估结果与风险区域,分级采取限制措施。滨江区被评估为高风险地区时,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生产供应外的全面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关闭公共场所,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严格限制人流、物流、商流,实施严格交通运输管制,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和人员运输外(开通绿色通道),全面或局部区域内停止客运、市区交通和物流运输等措施。滨江区被评估为中风险地区时,根据浙江省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工和公共场所开放开业负面清单,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采取停工停业措施,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继续生产经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学校停学措施;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对人流、物流、商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滨江区被评估为中风险地区时,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开工开业开学;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划定控制区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报经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强化社区管控措施,高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中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低风险地区人员进入须测温亮码。公众外出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测温亮码。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可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禁止交易措施

(5)社会动员:积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以及居委会、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协助做好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报告、重点人群查验、病例隔离、健康随访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整治。

(6)交通检疫:实施中高风险地区交通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可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进出疫区和其他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的物资进行检疫查验;低风险地区可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工具、乘运人员、运送的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出租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

(7)信息发布:上级宣传部门每日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及时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8)健康教育: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干预,向社会公众提供心理援助。

(9)保障措施:浙江省政府负责防控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根据需要可调集省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支援风险区域防控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滨江区被评估为风险区域时,区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可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

(10)其他措施:组织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支持开展重大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Ⅰ级应急响应

(1)组织领导:在国务院、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滨江区做好辖区疫情防控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根据国家指挥部疫情每日风险评估结果和疫情风险区域向社会发布,有关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调整。

(3)重点人群管理:视情需开展大批量病例、疑似病例的集中收治时,向上级指挥部请求医疗救治和防控工作支援。

(4)事件控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采取全面停工停业停学、关闭公共场所、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措施;在全区或局部区域内采取严格交通运输管制措施。划定控制区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报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所有社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根据防控需要,可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禽类、野生动物交易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5)社会动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6)交通检疫:实施全区范围内的交通检疫。

(7)信息发布:增加每日新闻发布频次,及时发布事件进展情况、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8)健康教育:设立24小时心理健康咨询热线,随时向公众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9)保障措施:由省指挥部实施全省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区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用于疫情防控。

5.周边地区发生事件且未波及本区

滨江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的评估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等资源储备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实施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响应调整和终止

1.响应调整依据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2.响应调整原则

响应级别调整和响应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由相应组织(部门)宣布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响应调整程序

Ⅳ级响应由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应终止应急响应结论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根据上级政府决定进行调整。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件处置情况评估,并向杭州市政府报告。

(二)奖励抚恤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相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恢复重建

区政府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疫情影响程度、重建能力,制定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区政府应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二)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各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等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2.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建设应考虑增加应急扩容设计,具备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和快速腾空、平战转换能力;建立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后备方舱医院、紧急隔离点等作出计划安排。

3.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健康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积极吸纳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常态化训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完善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实战和演练不断优化协调联动。

4.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各部门、专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范围应立足于实践,在内容方面考虑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在范围方面除了后备处置队伍和社会公众外,还应考虑加大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和演练,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预案体系。

5.科研和区域交流

开展事件应急相关的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区域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能力与水平。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区政府按照我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建立应急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四)通信和交通保障

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五)法律保障

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应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规章、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工作。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六)督导考核

区政府要加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

八、附则

(一)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卫生健康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卫生健康局备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滨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杭滨卫健发[2024]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