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文物是灿烂文明传承中积淀的精华,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土壤,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对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滨江区历史文化悠久,文物资源丰富,拥有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西兴码头与过塘行建筑群、萧绍海塘(杭州段)等重要文物,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传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全区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提升新时期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聚焦破解文物保护工作重点痛点难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征求意见情况
为高质量做好《滨江区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编制工作,起草工作组通过前期调研,与相关部门组织座谈研讨,同时借鉴参考拱墅、上城、萧山等周边兄弟城区的好做法,为《滨江区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编制奠定良好基础。文件起草过程中,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核过程的意见建议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均已达成一致意见。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68号)
6、《杭州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2021-2025年)》(市委办发〔2021〕76号)
四、政策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滨江区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分为总则、明确职责和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保障三个部分,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作出了整体部署。
第一部分为总则。
该部分主要从制定文件依据、增强文物安全意识、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进行了描述,要求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守土有责”的思想,提出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保护方针,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工作要求,建立了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制度。
第二部分为明确职责和落实安全责任。
该部分首先明确了街道、部门、使用单位的属地、监管和直接责任,另外对如何落实责任,提出了巡查制度、完善设施、监管整治、数字化手段、审批程序等工作制度和工作重点。
1、落实街道属地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因此,本项内容依据上述法条将文物安全管理明确为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确定每处文博单位的文物安全责任人,建立街道文物安全员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便于更好地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2、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本项内容依据上述法条,明确了文物部门、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要求宣传、民宗、发改、教育、财政、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文物安全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进一步理清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利于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
3、明确使用单位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本项内容依据上述法条明确文博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单位、产权人负有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落实我区文保工作具体责任人。
4、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强化安全监管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项内容是对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扩展措施的落实,加强文物安全巡查,及时发现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问题,通过各种形式的监管,形成文物保护工作闭环,能更好地保障文物安全。
5、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推行数字化监管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本项内容是提升文物保护科技水平的延伸落实,不断完善安防设施,能够为文物保护提供预警和预防性保护,启用数字化监管,能够提升文物保护监管效率,提高文物保护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
6、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二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条文。
本项内容依据上述法条,对考古前置、文物相关工程审批程序提出了规范要求,督促各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关,督促各建设主体依法履行文物工程报批手续。
第三部分为加强保障。
该部分主要从加强组织保障、建立联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措施。
1、加强组织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本项内容依据上述法条,明确我区文物工作的组织架构,成立区文物保护委员会有利于提升我区的文保重视程度,有助于我区的文保工作上升到全市新高地。
2、建立联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该项内容依据上述法条,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长效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旨在有效地打击涉及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严格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条文。
该项内容依据上述法条,将考核目标具体化,强化文物工作考核监督,规范基层履职制度,实行刚性运行。
五、政策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境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六、关键词解释
1、不可移动文物:系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是针对可移动文物而言。
2、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七、注意事项
该办法自2024年3月30日起施行。
八、政策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解读人:
陈璐(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功辉(滨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管理科二级主任科员)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521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