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凡具有杭州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纳入保障对象:

孤儿: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在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以及在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

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具体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儿童:指持有效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二、保障标准

孤儿: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8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70%确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其他儿童:持有效期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除外),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其他儿童:指持有效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除外),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注:上述各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同一对象具有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