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爱阅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YL7K8B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盛元慧谷花园商铺101室

经本局查明,浙江爱阅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15日的变更登记过程中,其叶芬(股东)系冒用叶芬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叶芬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调查材料予以证实。

2024年3月1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杭高新(滨)冒告字〔2024〕第33100008号《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向你告知了拟撤销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有要求陈述、申辩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对本局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6年12月15日浙江爱阅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建夫 、崔玉俭  联系电话:0571-89838588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