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风峰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330108MACFMBFM8N):

    本机关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林某某9名劳动者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工资报酬,并按照应付工资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合计280968.02元(人民币贰拾捌万零玖佰陆拾捌元零贰分)。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滨人社监处字2024〕087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滨人社监处字〔2024〕087号)附件.docx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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