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三支队伍”建设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领域从业队伍培优行动,近日,高新区(滨江)市监局分三批次开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解读及浙食链实务操作培训会,全区新申领食品许可证140余家企业的食品安全员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食品生产流通科负责人从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落实三个方面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对《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涉及相关要求进行了传达,并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食品安全事件对与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强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时落实重点主体重点品种上链追溯工作。培训会上还详细讲解了浙食链小程序的注册、食品安全员配备、食品上链等操作流程。目前,企业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培训,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要求,增强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开展食品领域从业队伍的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升广大食品安全员的素质和能力。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法条链接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