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条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主动投案与主动交代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适用时间不同。主动投案仅限于相关人员到案前,而主动交代则既包括相关人员到案前,也包括到案后。

(2)适用范围不同。主动投案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中,而主动交代则仅适用于纪检机关执纪审查中。

(3)交代内容是否已被掌握对认定的影响不同。认定自首的,不需要考虑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在之前已掌握其供述的犯罪事实;认定主动交代的,若系在纪检机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主动交代的亦不需要考虑纪检机关是否在之前已掌握其交代的违纪问题,但若是在纪检机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后交代的,必须是交代纪检机关不掌握的违纪问题方能认定为主动交代。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