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公安分局西兴派出所    告知人 沈杰 张奇

被告知人    刘恒鑫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3月13日23时许,违法嫌疑人刘恒鑫在杭州市滨江区智慧之门C塔2楼某店,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取放置在厨房置物架2层白色箱子内的平板电脑(matepad2023款,11.5寸屏幕,8G内存,128G容量)一台,后刘恒鑫通过回收平台售卖获利798元,经杭州市滨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为人民币1506元。刘恒鑫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属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恒鑫的陈述和申辩;2.尚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798元人民币。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沈杰 张奇  联系电话:13588033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汉东路150号西兴派出所

邮编:310000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2024年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