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修订目的

近年来,社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困扰着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信用评级较低、抵押物不足等特点,导致它们在融资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创投机构入驻高新区(滨江)并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鼓励区内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银行给予区内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的可得性,特修订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修订依据

《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号)。

三、政策主要举措

本实施意见主要包括鼓励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鼓励银行信用放贷等四部分,共十一条。对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债券融资、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再投资或股权流动、创投机构专项资助(含企业持股平台)、政策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助、政策性担保公司不良贷款补偿、银行信用贷款奖励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四、适用对象

适用于高新区(滨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高新区(滨江)内的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

五、注意事项

该意见自2024年6月18日起施行。原《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关键词解释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过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七、政策重点扶持内容

本实施意见重点扶持内容如下,详尽见《实施意见》原文。

鼓励领域

具体条款

特别注意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1、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6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

申请企业须为经认定的国家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3、对发行资产证券化、科创债、可转债的企业,按其实际发行规模的3%给予奖励,每年单家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降低融资成本。

新增条款。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资产券化项目(主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ABS)和发行科创债、可转债等,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4、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股权转让后给予专项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申请企业须已完成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或已完成股权转让。

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

5、对经认定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60%以上投资我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专项奖励,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企业股权代持机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执行。

创投机构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含投资管理公司)。

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

7、对区内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贴,按该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担保对象为区内国家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余额须为经审计的年度日均余额。

鼓励银行信用放贷

10、对区内银行给予信用贷款奖励。银行信用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贷款对象为区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050人才企业和接受过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订单贷)。

八、新旧政策差异

1、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资产券化项目和发行科创债、可转债等,有效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新增“对发行资产证券化、科创债、可转债的企业,按其实际发行规模的3%给予奖励,每年单家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降低融资成本”条款。

2、为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融资优化经营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助推企业快速发展,对政策第1条中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及以上”修订为“累计达600万元及以上”。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高新区(滨江)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曾阳(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系电话:0571-895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