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机关党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37号)和《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在全省审计机关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审法〔2015〕86号)等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法治杭州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行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审计机关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复议涉诉问题,是提高依法审计能力的需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有助于审计机关更好地促进审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覆盖、合理配置、注重实效”的要求,在2016年底前,市局建立以法规处人员为主体、吸收外部法律专家、律师参加的部门法律顾问队伍,构建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规队伍建设,确保法律顾问主体职责落实到位。

三、聘请要求

聘请法律专家、律师担任本部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体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当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根据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审计机关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参与审计机关实施的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险评估,为重大事项风险防范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对审计机关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论证,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建议;

(四)协助审查审计机关的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处理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重大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六)代理审计机关参加诉讼或仲裁;

(七)参与处理涉及审计机关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涉及审计机关的重大纠纷;参与审计机关涉及法律事务的谈判;

(八)协助开展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

(九)提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资料,就审计机关履职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并解答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决策、管理和服务的法律咨询;

(十)其他法律事务。

五、聘请方式

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法规处按照上述条件和要求,在参考司法行政部门、省审计厅推荐结果,经组织谈判和磋商后,选择并推荐不少于3家律师事务所的3位拟聘请人选,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1名聘请人选后,启动聘请程序。聘请法律顾问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省审计厅统一样本,详见附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纪律、利益冲突防范、服务费用、解聘情形以及相关责任等事项。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经考核后可以连聘连任。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法规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聘请和日常联系协调工作,选择政治素质好、专业契合度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切实提高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水平。

(二)健全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要研究法律顾问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运作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文件和文书材料审查论证制度,探索规范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处置纠纷、代理诉讼仲裁、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和形式,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与法律顾问的工作交流与合作,提高审计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

(三)完善保障措施。聘请法律顾问及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予以保障,按年支付合理报酬。同时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总结,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力,提升法律顾问工作的广度和力度。

附件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杭州市审计局

2016年4月15日


编号: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样本)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说明

1、本委托合同适用于客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经常性法律咨询服务;若客户需要委托律师进代理活动,尚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2、签约之前,客户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咨询。

3、本委托合同所列条款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年月 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1>-<7>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2〉因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重大决策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3〉因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的各类决策、论证、协商、谈判等活动;

〈4〉因应甲方要求,和甲方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共同开展法律普及活动;

〈5〉以参与专题调研、研讨会等形式对甲方制定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6〉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甲方参与经济、民事法律事务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

〈7〉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3、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且实际支付1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4、常年法律顾问费

〈1〉每年为人民币元,本合同年限总额为人民币元。

〈2〉上述常年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6、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7、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8、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9、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0、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1、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2、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13、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4、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15、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16、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

18、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19、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0、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聘请人:

代表:

受聘执业机构人:代表: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