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某公司员工被公司单方面辞退,该员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目前仍在磋商过程中,该员工来到长河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能否拿到2n+1的赔偿。

二、律师释法

值班律师虞逸烽回复该咨询人,法律上对于2n+1的概念是没有规定的,通常情况下,赔偿金(2n)与代通知金(+1)不可兼得,但公司与劳动者可自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所说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指的就是代通知金(+1),是用人单位依照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时,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

该款规定属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的解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n)支付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