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6日,滨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绿剑”护农保春耕专项检查时,发现滨江区长河街道某某宠物店在货架上陈列有耳肤灵复方制剂霉菌素软膏、润康硫酸新霉素滴眼液等兽药,店内未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宠物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先行登记保存相关兽药并予以立案,并将处以对应的罚款。
【法律分析】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宠物店顺带经营销售兽药已成为兽药经营的重要方式,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日益隐蔽、违法形态更加多元,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发现难,货值金额认定难等问题。加强兽药监管执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兽药,对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重要意义。经营者心存侥幸未办证却一直从事兽药经营,甚至不理解觉得处罚太重,执法人员耐心普法讲清利害关系,执法的同时加强普法宣传,使广大经营者对持证经营有了全新的认识:做兽药经营销售不仅要有证,而且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与技术人员。我局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多形式普法宣传,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销售兽药,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