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2〕107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武,局长。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于2022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案前调解申请。因案前调解不成,本机关于9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将审理期限延长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缺乏附建筑设备重量、位置及楼板承重等关键数据且未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形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认为某公司的注册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故应由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认为某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杭州市滨江区,但案涉项目不在滨江区管辖范围内,故应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将申请人的举报交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置。
本机关查明: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向杭州市信访局举报称“某公司违规出具承重报告,该公司在2018年8月出具的《某评估报告》在缺乏附建建筑设备重量及核算报告等关键性数据的情形下,认定该建筑符合承重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要求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杭州市信访局将该举报转办至滨江区信访局,由滨江区信访局转办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举报退回滨江区信访局,原因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予以处理”。7月5日,滨江区信访局将该举报转办至杭州市信访局,经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后认为“项目所在地为宁波市鄞州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议转宁波市住建部门调处”。杭州市信访局通过浙江省信访局、宁波市信访局、宁波市住房和建设局将该举报转办至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被退回,原因为“项目位于海曙区”。7月6日,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举报退回宁波市住房和建设局,原因为“经查询,该项目不在我局监管范围内”。宁波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宁波市信访局、浙江省信访局、杭州市信访局、滨江区信访局将该举报退回至被申请人处,原因为“经市住建局、鄞州区住建、海曙区住建业务部门核实反馈,非我局业务范围。电话联系信访人,信访人表示不知项目具体情况,就是想举报某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具体内容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该项目非我区项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项目具体情况与相关证据,建议收集相关情况与证据向项目所在地所属单位反映”。
另查明,某公司承接宁波市海曙区某地通信基站的项目工程设计工作,其中房屋的承重评估工作属于该项目设计工作的内容之一。某公司于项目所在地即宁波市海曙区开展设计工作并交付最终设计成果,《某评估报告》上盖章的评估单位为某公司宁波项目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评估报告部分内容截图、房屋情况照片、办理流转过程记录、不予受理告知单、情况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之规定,某公司出具的某评估报告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范畴且案涉项目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故案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要求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若某公司确实存在未如实勘查等违法行为,该行为发生地亦位于项目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而不是杭州市滨江区,故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受理的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对申请人刘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