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修订背景

我区财政、教育部门于2022年8月出台了《杭州市滨江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了补助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原政策补助时间已过期,现为持续推进我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故提出修订扶持政策。

该政策依托公共财政资金,重点扶持非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学校,并通过严格的考核评估,将补助金额与学校的办学规范程度、安全水平和教师待遇等关键质量指标直接挂钩,最终目标是引导和推动民办教育高质量、规范化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三)《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市委办发〔2023〕52号)

(四)《杭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杭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四轮行动计划(2024—2028 年)>的通知》(杭教基〔2024〕12 号)

三、修订后的主要框架内容

《杭州市滨江区民办教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资金用途、补助标准、拨付办法、监管要求等。

(一)明确资金来源:

1.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2.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3.其他收入。

(二)明确补助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三)明确补助标准:

1.以核定的同类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为基数,按照义务教育段学校30%、幼儿园20%的比例计算生均补助标准;

2.民办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按照区教育局对困难学生的相关资助标准,由区教育局予以核补;

3.其它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

(四)明确资金用途:

1.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

2.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3.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4.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五)明确拨付办法:

建立对民办学校生均经费补助的考核机制(考核细则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补助生均经费,具体发放情况如下:

序号

考核结果

生均经费补助发放情况

1

A

100%等次系数计算生均经费补助总额

2

B

80%等次系数计算生均经费补助总额

3

C

60%等次系数计算生均经费补助总额

4

D

不予补助生均经费

最终的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核定的年度学生数 × 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 × 基准比例 × 考核等次系数。

此外,补助资金中明确包含配置正规保安和保障教师待遇的经费。如果学校在这两方面未达标,相应经费会从生均补助中扣除。

(六)明确资金监管要求

为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于促进教育发展,办法规定了明确的使用“红线”和监管措施:

1.             专款专用: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用途,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无关项目。

2.             责任追究:对于虚报学生数骗取补助、财务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主管部门将责令整改、停拨或收回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新旧政策差异

较之《杭州市滨江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财〔2022〕36号)新制定的《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在如下三方面: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删去“表彰奖励优秀教师”;

(二)补助方式删去“优质民办幼儿园建设资金补助”;

(三)补助方式删去“校方责任险补助”。

五、关键词解读

1.民办教育事业专项资金:为支持民办教育事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通过经济手段改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教学科研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生均经费补助:按照区教育局核定的学生人数,以核定的同类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基数,按义务教育段学校30%、幼儿园20%的比例计算生均经费补助标准。

3.困难学生资助: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经济援助,确保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资助标准与公办资助标准一致,由区教育局予以核补。

六、政策适用对象

滨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非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专项资金补助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到2026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政策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解读人:滨江区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滨江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章继钢

办公电话:0571-8952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