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结合我区配套费征收实际,就滨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为:

1.住宅项目:地上90元/平方米,地下50元/平方米;

2.非住宅项目:

工业、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地上10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项目:地上14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3.省属用地范围内的项目按原有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执行。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省、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0日

原文下载:关于明确滨江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