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轩衡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28286970K):

本机关于2024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滨人社监处字〔2024〕17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孟某某等10名劳动者在滨江区雅曼国际人才社区公寓装修项目中的工资报酬及加付赔偿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滨人社监强催字〔2025〕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附件: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滨人社监强催字〔2025〕020号)附件-《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docx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