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

劳动者赵女士、张先生向属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杭州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主张金额分别为1.5万元和14余万元,这么多辛辛苦苦的日与夜,难道就白费了吗?

用人单位与投诉人双方约定赵女士基本工资9000元,另加绩效工资,张先生基本工资30000元,另加绩效工资。

经属地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加班时长、工资标准等,并向用人单位和投诉人释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赵女士加班工资6000元,支付张先生加班工资11万元。

本案焦点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怎么算?

法律知识“加油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那么具体到实践,该如何计算自己的加班工资呢?

首先我国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是这样得来的:

月计薪天数=(全年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15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

公式中的加班工资基数又该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加班工资有什么规定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温馨提示】如您在滨江遇到欠薪问题请到江南大道87号劳动监察专窗或拨打89522222、86870010或通过公众号在“滨江人社-人社服务-安薪滨江”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