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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向你单位作出杭滨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263号《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pdf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