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为持续推进放心消费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市场监管局将公布2024年度滨江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评析解读,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分享,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
案例一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其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某医药零售企业网店购买到了非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无菌带针注射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一次性无菌带针注射器” 。注射器产品说明书明确标示:本品应由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使用。因此,涉案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1.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销售对象不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 2.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安全,不留盲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合法资质证件,并事先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备案。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资质证件,医疗器械产品页面还应展示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3.网络销售企业需对产品配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确保符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要求,全程可追溯。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产品包装、标签等信息,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网售给消费者个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案情介绍 投诉人王女士反映在某宠物店领养了一只小猫,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消费者每月支付400元用于购买小猫用品,一年共4800元。2024年8月由于小猫呼吸急促,出现呕吐情况,王女士带它去宠物诊所做了相应检查,由于该诊所没有高压氧舱,在转往设施较好的宠物医院途中小猫断气,经宠物医院抢救无效。因此王女士要求宠物店退还已交五个月的费用2000元,且后续不再交费;或者由店家免费送一只有健康证明的小猫,可继续补交2800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请相关部门帮助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投诉人王女士联系,了解详情。 王女士认为:两家医院都给小猫做了相应的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小猫有先天性心脏遗传病,且小猫只有六个半月,怀疑该店繁育配种的公猫母猫存在心脏疾病并遗传给后代,而后宠物店将这只病小猫出售给了消费者,王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我局工作人员在了解详情后,立即联系该商家,向其说明王女士的情况,并在沟通中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消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指出其权利和义务,督促商家尽快履行义务。经多次协调、反复沟通,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投诉人王女士已缴纳的2000元费用作为购买猫粮的正常消费,商家本可不予退款,但因商家出售带病小猫,应承担责任,给予消费者部分退款且消费者后续不再支付剩余7个月的猫粮款;或由商家补给消费者一只健康的小猫后,消费者按照之前的约定购买猫粮。经跟踪了解,消费者选择了继续领养健康小猫。 案例评析 该投诉中,因商家管理不善等原因,王女士领养的小猫患有先天性心脏遗传病,王女士向商家反映未解决,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包括此类具有特殊情感体验的宠物猫时,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此外,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宠物店,避免通过不明来源渠道购买,以减少健康和法律风险。应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包括售后服务、健康状况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