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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向你单位作出杭滨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269号《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执法队员电话联系你单位工作人员沟通送达《告知书》事宜,该工作人员表示其不予接收文书,随后执法队员至你单位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聚工路17号龙威大厦1幢直接送达《告知书》,送达现场执法队员要求龙威大厦1幢大厅前台工作人员签收《告知书》,前台工作人员电话请示上级后消极应对,不予任何表态,执法队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告知书》张贴于一楼大厅醒目位置(电梯厅道闸入口处正对大门的墙面上)。因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执法队员又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但被拒收退回。鉴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