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施某2023年3月6日入职山东×科技公司杭州分公司,公司与劳动者口头约定了“试岗期”。2023年3月10日施某离职,向公司主张4天工作期间劳动报酬,单位称试岗期无薪资。这四天的辛苦钱难道要打水漂了吗?我得去讨个说法!2023年3月17日施某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经属地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并向公司释明法律规定后,公司积极履行义务支付施某劳动报酬919.5元。
本案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薪“试岗期”是否有效?
法律知识“加油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综上来看,山东×科技公司杭州分公司自2023年3月6日起与劳动者施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
部分公司在员工刚入职的时候会设置一个“一周试岗期”,也叫“双向选择期”。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员工入职的一周内,双方不签劳动合同,员工觉得不合适可以随时离职,公司也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随时解雇员工,不用发放工资和加班费。如果一周过后双方觉得合适,员工继续留在公司,那么这七天就算在试用期内,也是给工资的;如果一周内的任意一天员工离职了,则没有工资。
事实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是没有试岗期这个概念的,只有试用期的概念。公司设定的“试岗期”本质是试用期。
因此在本案中,当劳动者施某离职后,公司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向劳动者施某支付4天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大家在求职过程中遇到公司提出“试岗期”或是“双向选择期”这样的要求,则要慎重考虑。如果决定入职,应注意保留劳动证据,比如工作服、工牌、考勤打卡记录等,避免讨薪维权时出现“口说无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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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滨江人社发布